《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办法》解读

来源:黄石新港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 2021/03/17 268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国资委结合我省实际修订了《省政府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公示办法》)。

《公示办法》共十一条、附公示表八张,从公示办法适用主体、公示主体、公示范围、公示途径、公示内容、公示程序、意见反馈及处理等方面对省出资企业公示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细化。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明确责任主体。省出资企业是公示责任主体,需要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备案的项目,在核准备案前完成公示;省出资企业自行备案的项目,在备案前完成公示。二是扩大公示项目范围。所有核准、备案评估项目均需公示,充分保障相关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三是分类确定公示对象。评估对象为企业资产的,由资产占有方组织向其职工公示;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益的,由资产占有方和产权持有方同时组织向其职工公示;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事项的,由拟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组织向其职工公示;国有企业之间资源整合的资产评估项目,可以由经济行为相关方一并组织向其职工公示;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中有限制要求的资产评估项目,可在内部可知悉范围内公示。四是落实公示反馈意见处理。要求企业根据公示反馈意见的不同内容分类由评估、审计机构及相关单位负责核实解答,处理结果原渠道公告,并如实填写项目公示反馈意见表。